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51號
原 告 盧炳宏
訴訟
代理人 黃勝和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宇菱企業有限公司、陳皇宇及陳皇戍間請求給付
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309,09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,96
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