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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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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5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移轉商標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  告 績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光政 被   告 鴻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花后儀 上列兩造間請求移轉商標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67,669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2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謝安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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