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68號
原 告 陳映竹
上列原告與
被告嘉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
系爭訴標的
價額,使本院無法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
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(即
應具體陳明究竟請求被告給付若干金額),並
按系爭訴訟標的價
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蘇玟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