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5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   告 陳映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 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(即 應具體陳明究竟請求被告給付若干金額),並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玟心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