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15號
原 告 勤鋒冷氣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裕豐
上列原告與
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
分公司間請求給
付保險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依原告
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(下同)1,230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3,17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鈺雯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