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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6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保險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615號 原   告 勤鋒冷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裕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給 付保險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(下同)1,230,000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,17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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