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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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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6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   告  陳芬蘭 訴訟代理人  吳炳輝律師 被   告  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莊朝根 被   告  太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莊雅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90,000元,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9,71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玟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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