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00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國烈
訴訟代理人 傅堅一
王怡仁
莊哲鳴
被 告 金銀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忠信
被 告 張玉美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
律師
陳寶華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○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
十一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謝安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