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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0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賃物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000號 原  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傅堅一       王怡仁       莊哲鳴 被   告 金銀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忠信 被   告 張玉美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      陳寶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○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一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安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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