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00號
上 訴 人 金銀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南市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
法定
代理人 吳忠信 住同上
上 訴 人 張玉美 住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○巷○○號
共同
送達代收人 許雅芬
律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
賃物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
起上訴,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980,000元,
應徵收第二審
裁判費30,903元,
惟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謝安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