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3號
原 告 昇彩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明欽
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
律師
許雅芬律師
上 一 人
複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
被 告 微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史瑞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三
時,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楊建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