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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03號 原   告 昇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欽 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律師       許雅芬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 李慧千律師 被   告 微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瑞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三 時,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建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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