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3號
上 訴 人 微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史瑞生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
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180,327 元,應徵第二審
裁
判費34,02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前
開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不為補正,即以上訴不合程式
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雯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楊建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