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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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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微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瑞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180,327 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4,02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前 開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不為補正,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建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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