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3號
上 訴 人 微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史瑞生
被
上訴人 昇彩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明欽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23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法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
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
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
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是提
起上訴如未繳裁判費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
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
。
二、查
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2 年2 月18日具狀對本件判決提起上
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同年月22日裁定命其
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,021元
,上訴人於同年月23日收受該裁定,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
卷
可稽,
惟上訴人
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其上訴顯不
合法,依前開法條規定,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規定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雯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楊建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