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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微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瑞生 被上訴人  昇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法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 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是提 起上訴如未繳裁判費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2 年2 月18日具狀對本件判決提起上 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同年月22日裁定命其 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,021元 ,上訴人於同年月23日收受該裁定,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 卷可稽,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其上訴顯不 合法,依前開法條規定,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規定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建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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