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3號
原 告 三童行塑膠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拱平
被 告 吉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國財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
條第1項所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9日
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1,685元
,該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3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
憑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盧昱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