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70號
上 訴 人 辰驊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怡仁
被
上 訴人 岱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雄
被 上 訴人 黃方美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
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,經核其
訴訟標的價額
為新臺幣(下同)276萬5,600元,應徵第2審
裁判費4萬2,634元
未據上訴人繳納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裁定
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
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其餘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蔡雅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