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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1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170號 上 訴 人 辰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仁 被 上 訴人 岱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雄 被 上 訴人 黃方美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,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(下同)276萬5,600元,應徵第2審裁判費4萬2,63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裁定 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其餘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雅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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