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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2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214號 上訴人 即 原   告 陳麗華 以上上訴人與浩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、曲延傑等二人間因101年 度訴字第1214號給付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12月20 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,600, 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4,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豐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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