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94號
原 告 源玉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良爕
被 告 祿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志銘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0日所為
之判決,其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法定代理人范良燮」記載,應更正
為「范良爕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
書記官 鄭瓊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