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08號
原 告 嘉源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英男
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
律師
莊美貴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 理人 黃信豪律師
劉展光律師
被 告 林冠榮
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
複代理人 蔡宜均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
三時四十分,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(原告請於庭前
七日具狀陳報關於請求之車損部分,何項目之修護費用中屬於96
1-HC,何項目之修護費用屬於43-PB,並將
繕本逕寄被告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稜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