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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3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308號 原   告 嘉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英男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      莊美貴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黃信豪律師       劉展光律師 被   告 林冠榮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複代理人  蔡宜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 三時四十分,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(原告請於庭前 七日具狀陳報關於請求之車損部分,何項目之修護費用中屬於96 1-HC,何項目之修護費用屬於43-PB,並將繕本逕寄被告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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