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3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3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馬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名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致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 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,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48,295元,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,002元,惟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月琴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