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7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馬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名宜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致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
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,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48,295元,應
徵收第二審
裁判費26,002元,
惟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莊月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