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10號
原 告 蘇星銚
96號
訴訟
代理人 方文賢
律師
被 告 大立大飯店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湘縈
17樓之3
訴訟代理人 高清芬
樓
謝秀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
新臺幣(下同)2,100元,
惟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,000,0
00元(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每月給付1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
7條之10,應
推定被告可能交還土地
期間而核定其價額,
參酌訴
訟確定、執行可能之期間,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,應認
本件訴訟至被告返還土地之日所需時間為4年2月即50個月,訴訟
標的價額為50×100,000=5,000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
,500元,原告僅繳納2,100元,尚欠48,4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,
向本院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48,400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盧昱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