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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4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410號 原   告 蘇星銚             96號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被   告 大立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湘縈             17樓之3 訴訟代理人 高清芬             樓       謝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(下同)2,100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,000,0 00元(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每月給付1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0,應推定被告可能交還土地期間而核定其價額,參酌訴 訟確定、執行可能之期間,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,應認 本件訴訟至被告返還土地之日所需時間為4年2月即50個月,訴訟 標的價額為50×100,000=5,000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 ,500元,原告僅繳納2,100元,尚欠48,4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, 向本院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48,4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盧昱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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