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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4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費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425號 原   告 艾福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再發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比特有限公司發支   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 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  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843,659元,應   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2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   元外,尚應補繳8,750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,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浩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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