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25號
原 告 艾福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再發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比特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843,659元,應
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9,2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8,750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及
繕本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,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洪浩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