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45號
上 訴 人
即
反訴原告 詹閔凱即詹閔凱建築師事務所
樸作設計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
代理人 張祖豪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能蓁間請求返還建築設計酬金事件,上
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查
本件上
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0萬元,應徵收第二審
裁判費40,
110元,
惟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
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邱子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