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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5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建築設計酬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545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詹閔凱即詹閔凱建築師事務所       樸作設計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祖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能蓁間請求返還建築設計酬金事件,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0萬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0, 110元,惟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子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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