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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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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5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車資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562號 原   告 盧宥任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被   告 瑞祥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瑛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8日上午11時在 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。 二、請兩造各於14日內就下列開事項提出書狀表示意見: ㈠原告所提原證一帳款明細表(見訴卷第31-48頁)內容是 否為真正?該帳款明細表各項欄位「狀況」、「內容」、 「應收/已付款」、「應付款」、「餘額」代表意義為何 ? ㈡請被告確認原告稱依前開帳款明細表從新登打製作附件1- 10(見補卷第10-25頁)及附件12-20(見訴卷第62-99頁 ),內容是否與帳款明細表內容一致。 ㈢原告主張帳款明細表內車資合計新臺幣(下同)844,200 元部分,為被告向原告訂車乙節,為被告所否認,被告抗 辯僅介紹車趟賺取每名客人20元之介紹費,惟就原告所列 附件1、13之「車資收入」,究竟兩造如何結算? ㈣請被告確認原告所提原證一帳款明細表,內載各項收入及 支出款項是否已經結算完畢,結算結果,究竟收入若干? 支出若干?被告應付給原告若干? ㈤是否原告僅就帳款明細表如附表20(見訴卷第98頁)之內 容有爭執,其餘帳款明細表內容之真正均不爭執? ㈥請兩造各自說明及釋明附表20之內容,究竟此係何人之收 入或係支出。 ㈦被告抗辯兩造於98年10月28日已經會算完畢,會算之依據 為何?是否與帳款明細表內容相合? ㈧原告應表明本件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之請求權基礎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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