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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5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569號 原   告 鵬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輝 一、上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被告洪碧霞  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   (即101年度司促字第37895號)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  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  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70,975元,應繳裁   判費17,63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   17,132元。  ㈡請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逕送對造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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