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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6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627號 原   告 明昌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雄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      劉展光律師 被   告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呂理政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      李榮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一點,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琄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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