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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6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6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偉仁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肇鴻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 1628號拆 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(下同)500,1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265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6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浩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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