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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士彰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廷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3 法定代理人 吳福禱             3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827,000元(即該判決附表中,除編號6其中標 封編號6312、6313、6315機器設備以外,其餘機器設備之鑑定價 格)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,545元,惟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其餘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任婉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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