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1號
原 告 華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建偉
訴訟代理人 陳勇昌
被 告 顏嬿玲即汎美強商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9日所為
之判決,其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「顏嬿琳即汎美強商行」之記載
,應更正為「顏嬿玲即汎美強商行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,依商業登記抄本
所載,有如主文所
示之顯然錯誤,茲經原告聲請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敏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