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敦信工程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
法定
代理人 孫元宏 住同上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陞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101年度訴字第
31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上訴利
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20,000元,核應徵收第二審
裁判費
38,922元,上訴人尚未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
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
上開金額,
如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謝明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