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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敦信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 法定代理人 孫元宏 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陞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101年度訴字第 31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20,000元,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38,922元,上訴人尚未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, 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 年  4  月  9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 年  4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明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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