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33號 原   告 頂新壓花輪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和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,曾聲請被告銘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  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056,000元,應徵收第    一審裁判費11,49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    外,尚應補繳10,994元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宗倫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