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號
原 告 頂新壓花輪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明和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,曾
聲請對
被告銘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
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056,000元,應徵收第
一審
裁判費11,49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
外,尚應補繳10,994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楊宗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