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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  告 弘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杏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  告 貝星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雄 訴訟代理人 李份梅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九日下午三時 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紀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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