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1號
原 告 弘惠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美杏
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
律師
被 告 貝星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榮雄
訴訟代理人 李份梅
王正宏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
點四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楊琄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