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3號
原 告 陳玫芳
上列原告與
被告黎偉良、翰元建設有限公司及呂晶晶間請求違約
、
侵權行為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,提出記載完全之
準備書狀於本
院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理 由
一、
按審判長如認
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,得定
期間命
當事人
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,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
答
辯狀,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,此
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。
二、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,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,並就下列
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:
(一)
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何人應將「台南市○○區○○
段○○○○○○號」地面上之何違章建築物拆除?又
上開請求
之
法律依據為何?(係依何
法律關係為上開請求)並列明
原告對該被告有上開
請求權之具體原因事實及所用之證據
。(如對各被告有不同之請求權,應就各被告分別敘明
請
求權基礎及有構成上開請求權要件之事實內容)
(二)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何人應將「台南市○○區○○
段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34平方公尺恢復建築基地用途?該被告
有上開義務之具體原因事實為何?並應表明原告有權請求
該被告為上開行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?
(三)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:主張全部被告有構成
不當得利之具
體法律事實及原告請求精神
損失賠償之法律依據為何?並
提出被告受有不當得利金額90萬元之相關證據,並應敘明
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法律依據為何?
(四)訴之聲明第四項係請求何被告應將騎樓地板瑕疵等修復?
原告得對該被告為上開請求之法律依據及符合上開法律依
據之具體原因事實,並應聲明得證明上開事實之證據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凌昇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