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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原狀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423號 原   告 陳玫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偉良、翰元建設有限公司及呂晶晶間請求違約 、侵權行為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,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 院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理 由 一、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,得定期間命當事人 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,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 辯狀,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,此 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。 二、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,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,並就下列 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: (一)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何人應將「台南市○○區○○ 段○○○○○○號」地面上之何違章建築物拆除?又上開請求 之法律依據為何?(係依何法律關係為上開請求)並列明 原告對該被告有上開請求權之具體原因事實及所用之證據 。(如對各被告有不同之請求權,應就各被告分別敘明請 求權基礎及有構成上開請求權要件之事實內容) (二)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何人應將「台南市○○區○○ 段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34平方公尺恢復建築基地用途?該被告 有上開義務之具體原因事實為何?並應表明原告有權請求 該被告為上開行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? (三)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:主張全部被告有構成不當得利之具 體法律事實及原告請求精神損失賠償之法律依據為何?並 提出被告受有不當得利金額90萬元之相關證據,並應敘明 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法律依據為何? (四)訴之聲明第四項係請求何被告應將騎樓地板瑕疵等修復? 原告得對該被告為上開請求之法律依據及符合上開法律依 據之具體原因事實,並應聲明得證明上開事實之證據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凌昇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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