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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437號 原   告 謝崇海             號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,曾聲請對被告茂發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 、張鎧甯及張新發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  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  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   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190,000元,     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,781元,扣除前繳支付     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12,281      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3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慧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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