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7號
原 告 謝崇海
號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,曾
聲請對
被告茂發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、張鎧甯及張新發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
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190,000元,
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12,781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12,281
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及
繕本3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彥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
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慧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