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特力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有全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陞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訴字第 45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零捌萬柒仟參佰零肆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肆萬柒仟參佰捌拾陸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稜鈞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