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號
上 訴 人 龔文國
以上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俊雄、駿昌交通有限公司間因101年訴
字第5號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8,433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
幣3,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
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黃稜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