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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龔文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俊雄、駿昌交通有限公司間因101年訴 字第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8,43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3,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稜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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