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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523號 原   告 陳香君 被   告 達億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,而原告繳納 裁判費不足額部分,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 補正,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5月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,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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