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23號
原 告 陳香君
被 告 達億建設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其昀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
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
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
異議視為起訴,而原告繳納
裁判費不足額部分,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
補正,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5月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
附卷
可憑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
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
可稽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
,應
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