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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547號 原   告 羅敏華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坤弘實業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坤弘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 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 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  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38,900元,應徵    收第一審裁判費18,22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   元外,尚應補繳17,726元。  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1  年  5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雅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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