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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588號 原   告 徐安良       鄭鳳珠       徐美玲 兼上3人 訴訟代理人 徐安正 被   告 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勝欽 訴訟代理人 許安德利律師       許世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3 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「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 ○○號土地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 ○○○○○號土地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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