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95號
原 告 光崴精密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金泉
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
律師
被 告 弘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瑞評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
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慧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