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4號
原 告 意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信宏
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松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裁
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月2
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
足憑
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任婉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