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0號
上 訴 人 林蔡金釵 住台南市○○區○○里00鄰○○000 號
林佳春 住台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號
林碧慧 住台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00號之88
林碧鳳 住台南市○○區○○里00鄰○○000 號
林秀治 住同上
林秀穎 住台南市○○區○鎮里○○○路○○號
林秀容 住台南市○區○○街○○○ 巷○○號
林明月 住台南市○○區○○里00鄰○○000 號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飼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
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289,164 元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35,50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
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
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不為補正,即以上訴不合程式
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雯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楊建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