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0號
原 告 日盛飼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富雄
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
律師
黃進祥律師
被 告 林碧慧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6 日所
為之判決,其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「被告林碧慧住臺南市○○區○○
里○○00號之88」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被告林碧慧住臺南市官田
區二鎮里二鎮00號之88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楊建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