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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7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760號 原   告 日盛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雄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      黃進祥律師 被   告 林碧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6 日所 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「被告林碧慧住臺南市○○區○○ 里○○00號之88」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被告林碧慧住臺南市官田 區二鎮里二鎮00號之88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建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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