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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777號 原   告 旲大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   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 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  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  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83,500元,應   繳裁判費11,79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  應補繳11,291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安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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