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77號
原 告 旲大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志明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弘晨營造工
程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
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83,500元,應
繳
裁判費11,79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11,291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1件及
繕本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謝安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