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47號
原 告 宏逸鋼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逸文
上列原告與
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玖拾
元,逾期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
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促字第18429號准許在案,
惟被告已於
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,茲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81,722元,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6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9,190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
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