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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8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847號 原   告 宏逸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逸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玖拾 元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 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促字第18429號准許在案,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,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81,722元,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6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9,190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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