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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8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897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衛生署胸腔病院 法定代理人 潘秋宜 被 上 訴人 浚寶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進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2年1月15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聲明上訴狀陳明對於 第1審判決全部不服,依此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80萬5,336元,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3,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其餘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稜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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