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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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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9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919號 原   告 耐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建欣  住同上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統達興工程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統達興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 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 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12,000元,應繳裁   判費12,08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  繳11,588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   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紀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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