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9號
上 訴 人 統達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碧秀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耐雨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,112,000元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新台幣18,13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
本庭如數補繳,
逾期不補正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劉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