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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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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9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919號 上 訴 人 統達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耐雨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 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,112,000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8,13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紀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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