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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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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9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9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北山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號 法定代理人 何良慶 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102年1月30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24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(下同)746,134元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2,225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盧昱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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