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2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北山電機工程有限公司
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號
法定
代理人 何良慶 住同上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
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102年1月30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24號第
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經查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
臺幣(下同)746,134元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2,225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盧昱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