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2號
原 告 謝明村
謝戴阿美
上二人共同
訴訟
代理人 林夙慧
律師
共 同
複 代 理人 向文英律師
被 告 瑞源電鍍有限公司
兼上列一人
法定代理人 蔡椐鉦
訴訟代理人 蔡學文
張文嘉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○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三四七號
刑事案件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
裁判者,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
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: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勞工安全
法令,致原告之子謝益安
死亡,而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。
惟原告就本件
起
訴狀所指摘之被告過失行為,亦提起業務過失致
死刑事告訴
,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偵字第13347號案
件進行偵查中乙節,業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刑事偵查卷宗
查明,是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之有無,確有影響於
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
非俟刑事訴訟終結,其民事訴訟即無
由判斷,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任婉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