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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9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962號 原   告 謝明村       謝戴阿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共   同 複 代 理人 向文英律師 被   告 瑞源電鍍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椐鉦 訴訟代理人 蔡學文       張文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○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三四七號 刑事案件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,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勞工安全法令,致原告之子謝益安 死亡,而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。惟原告就本件起 訴狀所指摘之被告過失行為,亦提起業務過失致死刑事告訴 ,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偵字第13347號案 件進行偵查中乙節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偵查卷宗 查明,是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之有無,確有影響於 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非俟刑事訴訟終結,其民事訴訟即無 由判斷,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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