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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9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賃物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967號 上訴人 即 被   告 大利國際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于青 以上上訴人與劉盧金、劉玉雪、劉生良、劉生泉等人間因101年 度訴字第967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10月 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3,6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,96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0 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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