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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9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974號 上 訴 人 捷成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炳堂  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寶玉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3,02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,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提起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南山 附表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土地、建物           │訴訟標的價額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1 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  │2平方公尺×12,500元×7/30=5,833元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2 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│306平方公尺×12,450元×7/30=888,930元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3 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  │184.04平方公尺×12,500元=2,300,500元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4 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土地 │98.75平方公尺×22,200元=2,192,250元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5 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號建物  │100,400元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 │共              計│5,487,913元          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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