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74號
上 訴 人 捷成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方炳堂 住同上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寶玉間因請求
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83,02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
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,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
提起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南山
附表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土地、建物 │訴訟標的價額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1 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 │2平方公尺×12,500元×7/30=5,833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2 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│306平方公尺×12,450元×7/30=888,93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3 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 │184.04平方公尺×12,500元=2,300,50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4 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土地 │98.75平方公尺×22,200元=2,192,25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5 │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號建物 │100,40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共 計│5,487,913元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