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
勞訴字第3號
原 告 林國豐
法定
代理人 陳麗萍
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
律師
被 告 鉅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王忠立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
楊淳涵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補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15日上午10時20分許
,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原告應於10日內陳報原告之最新身體狀況(含相關證明資料),
並說明原告現在之情形是否屬於近似植物人或已達植物人之狀態
?
兩造應於10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陳報意見到院:
㈠近似植物人或已達植物人之人,其
平均餘命是否與常人相同?
如認有不同,則應如何判斷及計算?並請提供相關醫學資料及
實務見解。
㈡就前項意見,請指出調查之證據方法;若欲
聲請函詢或鑑定,
亦應一併陳報函詢或鑑定之機關,
暨具體函詢或鑑定內容。
㈢主張「近似植物人或已達植物人狀態之人,其平均餘命較常人
為短」之該造,應表示計算「喪失勞動能力」時,是否亦應以
較短的平均餘命計算「勞動能力喪失之數額」?或仍應依勞動
基準法退休年齡減去事故發生時之年數計算「勞動能力喪失之
數額」?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俊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