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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補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    告 林國豐 法定代理人  陳麗萍 訴訟代理人  郭家祺律師 被    告 鉅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忠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 洪銘憲律師        楊淳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補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15日上午10時20分許 ,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原告應於10日內陳報原告之最新身體狀況(含相關證明資料), 並說明原告現在之情形是否屬於近似植物人或已達植物人之狀態 ? 兩造應於10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陳報意見到院: ㈠近似植物人或已達植物人之人,其平均餘命是否與常人相同? 如認有不同,則應如何判斷及計算?並請提供相關醫學資料及 實務見解。 ㈡就前項意見,請指出調查之證據方法;若欲聲請函詢或鑑定, 亦應一併陳報函詢或鑑定之機關,暨具體函詢或鑑定內容。 ㈢主張「近似植物人或已達植物人狀態之人,其平均餘命較常人 為短」之該造,應表示計算「喪失勞動能力」時,是否亦應以 較短的平均餘命計算「勞動能力喪失之數額」?或仍應依勞動 基準法退休年齡減去事故發生時之年數計算「勞動能力喪失之 數額」?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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